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良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良靜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柯良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訊問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2月4日起開始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05年2月4日104年度執丙字第2012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5年2月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