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執行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江澤堂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上訴人 江澤木
江花江 唐昭美 即 江澤民 . 江文瑄 即江澤民. 江靜玉 即江澤民. 江文玲 即江澤民.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周兆龍 律師被上訴人 王派克 即江澤.
王安妮 即江澤民.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興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執行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