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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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揆諸前開條文,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