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丁○○THEN
外僑居留證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朱慧英 」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並有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本件原本院95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均誤繕為「朱慧英」,自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