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961號債權人 廖茗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湘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本件雙方委託之合約書(或相關資料)並本件請求之
釋明?㈡請求金額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然據債權人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之陳報狀內,對於上兩項釋明文件,仍付之闕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