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尚欠新台幣捌拾柒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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