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丁○○○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
3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經司法事務官定民國99年3月3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在案,此有99年1月29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更土消字第27號開始更生公告在卷足憑,依上說明,聲請人自應於上揭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即99年3月13日前)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 嗣迭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先後於99年1月29日、99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應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業各於99年2月6日、99年3月25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亦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6月17日下午4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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