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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