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告國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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