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集駿電訊科技有限公司、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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