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中旬起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止,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十一樓及不詳處所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十一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二點零公克)、吸食器一組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非字第七十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被訴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九日止,連續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十一樓住處,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等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七號),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一二號繫屬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電腦列印本各一件在卷可查。而本件係經公訴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提起公訴,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所涉上開公訴意旨所敘犯行時間為九十四年三月中旬起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止,經核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七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九十四年簡字第三二一二號繫屬者,乃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人向本院重行起訴,於法即有不合。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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