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昭平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昭平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