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乙○判決如左: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未經許可,在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五樓之住處,以鋁管及塑鋼土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土造轉輪,因尚未完成而未得逞,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該土造轉輪一個,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對於右述時地未經許可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轉輪一節坦承不諱,且有扣案之土造轉輪半成品一個可資佐證,而該轉輪半成品經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鋁管及高分子化合物(俗稱塑鋼土)製造而成之土造轉輪半成品,此有該局之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佐,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製造前開半成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是用貼磁磚的調合劑製造的,伊當時是做鐵工,前開半成品是做來放鑽頭的工具用的,且伊是做十個孔,一般轉輪沒有這麼多的孔,且前開半成品若放彈藥進去會炸裂掉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土造轉輪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雖據該局函覆略以:「送鑑土造轉輪壹個,認係由鋁管及高分子化合物(俗稱塑鋼土)製造而成之土造轉輪半成品。」,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八一六三號函一份附卷可按,惟經乙○向該局函詢扣案之土造轉輪半成品是否能裝填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供槍枝擊發子彈之用及可否供組裝成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又上開半成品係屬內政部公告之何種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業據該局函覆略以:「本案土造轉輪半成品壹個,認可供裝填直徑約八mm之子彈,惟是否可組裝成具殺傷力之槍砲及可否組裝供槍枝擊發子彈使用,客觀上須考量零件是否充足、完整,主觀上亦須視組裝者之組裝能力、技術而定,本局無法逕行臆測;另該土造轉輪半成品,係未完成之半成品零件,認非屬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此亦有該局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九刑鑑字第五三0七一號函附乙○卷內可按,是扣案之土造轉輪尚難認係內政部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公告查禁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其次,證人即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員警甲○○到庭證稱:「(問:前開轉輪原先是否放在工具箱內?)我只記得是在雜物堆裡找到的,當時被告在場,且有馬上應門,當時是按電鈴,被告馬上來應門。」等語(見乙○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又證人 姚秋水 到庭結證稱:「(問:扣案土造轉輪是在何處查獲?)槍管是在大門門框上,土造轉輪是在工具室或是儲藏室查獲,裡面有一些損壞的電氣用品。(問:除前開物品外,現場有無查得其他可供製造槍枝工具或材料?)當時還有查到子彈一顆,沒有其他工具可看出(是)製造槍彈使用,也沒有槍身,現場沒有其他製造槍枝之材料。」等語(見乙○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訊問筆錄),是以於客觀上亦難認被告有充足之零件材料可供製造轉輪,自難認被告以鋁管及塑鋼土所製造而成之外觀上類似轉輪之半成品係用以供作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紹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乙○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