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9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於93年10、11月間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更㈠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3所犯之罪聲請減刑部分,就附表編號1之公務員圖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5年、及附表編號3之常業詐欺罪,經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開二罪之宣告刑均已逾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6款之規定,自不符合減刑之條件,其聲請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9月,褫奪公權5年,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6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務員圖利罪│洩漏國防秘密於外│常業詐欺罪││││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93年8月23日│93年10、11月間│93年11、12月間│├─────────┼────────┼────────┼────────┤│偵查偵機關及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署94年度高偵字第│署94年度高偵字第│檢察署94年度偵字│││3號│3號│第6257、6259、62│││││60、6262、6264、│││││6703、6704、1041│││││0、10525、1053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更㈠字第│96年度訴更㈠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56││││1號│1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7日│96年6月27日│95年12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96年1月4日│├───┴─────┼────────┼────────┼────────┤│所犯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刑法第109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1項第4款││條│├─────────┼────────┼────────┼────────┤│合於中華民國96年│不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條例││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1年7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