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三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
梁宵良 律師被告山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己○○
丁○○庚○○乙○○戊○○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山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久公司)曾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八十六年度司字第一一號),嗣經本院以其清算尚未完結而以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八號裁定撤銷清算完結程序,被告山久公司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抗字第一四二六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自不生清算完結及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效果,是被告山久公司有當事人能力。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聲明對被告丙○○、己○○、丁○○、庚○○、乙○○、戊○○六人起訴,以被告五人明知對原告負有債務,竟共同違法為被告山久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嗣再以被告山久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追加山久公司為被告。按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連帶賠償責任,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惟其基礎事實仍與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事實相同,是原告追加山久公司為被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被告山久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被告山久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己○○、丁○○、庚○○、乙○○為董事,被告戊○○為監察人,渠等均明知被告山久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曾任原告代理銷售其興建之「山久大里國」房屋,而積欠原告委任報酬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嗣經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纏訟經年,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被告山久公司所為之上訴第三審,確定在案,該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訴訟事件之歷審判決,均認被告山久公司應清償上揭委任報酬,兩造之間所爭執者,僅為被告山久公司所提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反訴訴訟事件是否正當合法,⑴詎被告丙○○身為被告山久公司董事長,為逃避債務,竟與其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互相勾串,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聲請被告山久公司解散登記,並違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偽造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虛列浮報財務報表等,⑵於清算程序中,被告等明知原告為委任報酬債權人,故意不將應給付原告之委任報酬數額編列納入被告山久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內,復未通知原告辦理申報債權,即逕自進行清算完結,將公司之資產逕行清償其他債務,又未於財務報表註釋被告山久公司尚有未了結現務存在之事實,向鈞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被告等違法執行職務,致使被告山久公司於清算後已無剩餘固定資產,是原告受有上揭委任報酬之本息無法取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求為判決:
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己○○、丁○○、庚○○、乙○○、戊○○則以:原告於八十一年
五、六月間,就被告山久公司委託原告企劃廣告代理銷售「山久大里國」台中國宅房屋事宜,為虛偽不實之廣告,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認定被告山久公司之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分,致被告山久公司信譽受損,無法再行建築房屋出售,各股東均表示欲解散公司,遂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申請解散登記。嗣被告丙○○乃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先後三次刊登催告債權人公告於自由時報,然因兩造就委任報酬金額之給付於清算程序中猶有爭執,是就該訴訟中爭執尚未確定之請求,於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前,實難認為其係被告山久公司之債權人,故被告丙○○當時未就原告上開訴訟中仍未確定之請求,列為債權催告申報,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被告山久公司解散有關文件,亦無偽造情事。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被告山久公司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八十二年三月間對被告山久公司請求給付積欠之委任報酬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六十萬零九百六十三元,被告山久公司則於同年四月間以其受有設計費四百四十九萬元及預期利益一千七百三十二萬元之損害及原告應返還代墊銷售費用四十一萬零二百八十五元提起反訴,經本院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判決被告山久公司應給付原告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山久公司之反訴駁回,嗣被告山久公司上訴(原告就代墊銷售費用四十一萬零二百八十五元敗訴部分未上訴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八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九三號判決,駁回被告山久公司就本訴敗訴部分及反訴之上訴,被告山久公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七○號判決廢棄發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判決,以原告對被告山久公司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之委任報酬請求權,及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之二千一百八十一萬元設計費及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俱無理由,將原判決廢棄,諭知原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關於反訴之上訴亦駁回,經兩造上訴,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二號判決,除駁回被告山久公司四百四十九萬元設計費之反訴上訴外,廢棄原判決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號判決,以原告對被告山久公司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之委任報酬請求權,及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之一千七百三十二萬元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俱有理由,經抵銷後,原告尚須給付被告山久公司三百一十二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除駁回被告山久公司因抵銷而消滅之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部分之上訴外,廢棄原判決,諭知原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告反訴請求原告給付三百一十二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之部分勝訴,經原告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判決不利原告之本訴及反訴均廢棄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九十年重上更㈢字第八號判決,以原告對被告山久公司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之委任報酬請求權有理由,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之一千七百三十二萬元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無理由,駁回被告山久公司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經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二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被告丙○○為被告山久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己○○、丁○○、庚○○、乙○○為董事,被告戊○○為監察人,被告山久公司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解散登記,經該廳於同日以八五建三辛字第二二二四○○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並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經台中市政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核准其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而由其清算人即被告丙○○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被告山久公司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法以八十六年司一一字第二五○八號函准予備查。惟因當時被告山久公司仍與原告有前開給付酬金及損害賠償訴訟繫屬法院,被告丙○○固曾先後三次刊登催告債權人公告於自由時報,惟其並未以其他方法通知原告辦理申報債權,亦未將前揭原告之委任報酬編列納入被告山久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內,且該訴訟案件之處理應係解散當時尚未辦完之事務,被告山久公司之清算顯未完結,本院乃以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八號裁定撤銷八十六年司一一字第二五○八號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被告山久公司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抗字第一四二六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為被告山久公司董事長,為期逃避債務,竟與其公司董事即被告己○○、丁○○、庚○○、乙○○及其公司監察人即被告戊○○等人互相勾串,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前揭原告三固公司所提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訴訟事件之更審訴訟程序中,先向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聲請核准被告山久公司解散登記,同年九月十四日向台中市政府提出營利事業事業統一發證歇業(註銷)登記申請書後,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公司結束營業,選任被告為清算人,是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有違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嗣後被告丙○○並虛列浮報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損益表內「法定公積、累積虧損、負債清償」等項之金額,偽造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及各項簿冊等語。被告則以其聲請解散程序並未違法等語置辯。經查,原告對被告山久公司之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委任報酬請求權,及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之一千七百三十二萬元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兩造分別提起本訴及反訴,前後經歷審法院為有無理由不同之認定,已如前述;而股份有限公司若經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即有解散之法定原因,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被告山久公司既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經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解散之決議,有股東會會議紀錄附於八十五年司字第一八六號卷可按,故其解散自有法律依據,並無違背法令可言。縱使被告山久公司早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即向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核准被告山久公司解散登記,及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註銷營利事業登記,惟該申請僅係公司解散之行政作業程序,參以被告山久公司於通過解散之決議迄今,有股東身分之被告丙○○、己○○、丁○○、庚○○、乙○○、戊○○並未主張該解散決議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亦查無其餘股東曾主張該解散決議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自難推斷被告山久公司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之臨時股東會有何違法情事。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等有虛列浮報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損益表、收支表、偽造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審查報告及各項簿冊等情事,故其主張被告等為解散之決議及清算時財務報表及會議紀錄、審查報告之登載等有違法情事云云,自難採擇。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山久公司於清算程序中,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規定,故意不將應給付原告之委任報酬數額編列納入被告山久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內,復未依公司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其明知原告為委任報酬債權人之情形下,通知原告辦理申報債權,即逕自進行清算完結,並將公司之資產逕行清償其他債務。經查,被告等雖未將前揭原告之委任報酬編列納入被告山久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內,亦未直接通知原告申報債權,惟原告之委任報酬請求權於當時既尚在訴訟繫屬階段,並未確定。按於公司之會計報表上,公司未確定之民事訴訟債務,應屬「或有損失」,其會計處理應依未來事項發生之可能及損失金額能否合理估計,做為應否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及損益表認列損失或揭露之判斷依據,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則稱「或有事項」可分為「很有可能」及「極少可能」及「有可能」三種,債務如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縱訴訟中尚未確定,仍應予以提列。惟被告於八十二年四月間已對原告對其提起給付委任報酬之訴訟,以其受有設計費四百四十九萬元及預期利益一千七百三十二萬元之損害及原告應返還代墊銷售費用四十一萬零二百八十五元提起反訴,原告就代墊銷售費用四十一萬零二百八十五元敗訴部分並早已於第一審確定,且被告於八十五年間決議解散並為清算前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四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判決,認原告委任報酬請求權為無理由,被告決議解散並於八十六年一月間為呈報清算完結後之二審判決即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同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號判決,雖認原告委任報酬請求權為有理由,惟亦認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之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理由,經抵銷後,原告尚須給付被告山久公司三百一十二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而全案至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歷經十年餘始得確定,已如前述。故被告等於八十五年間決議解散並進行清算時,依當時法院判決結果認為原告並無委任報酬請求權,而未通知原告辦理申報債權,及就原告前揭委任報酬請求權之發生,認為並非「很有可能且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而未將之列於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均難謂有不合理之處,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違反公司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故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行為,難認有據。
(三)原告再以被告丙○○復未將前揭原告所提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訴訟事件之未確定訴訟,檢具繫屬法院之判決,據實呈報登載於被告山久公司之財務報表內為必要之註釋,蓄意隱匿被告山久公司尚有未了結現務存在之事實,而以被告山久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呈報清算完結,使鈞院陷於錯誤准予清算完結,有違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惟被告等於八十五年間決議解散並進行清算時,依當時法院判決結果認為原告並無委任報酬請求權,而未將之列於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已如前述,且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准予備查,僅屬備案性質,解散公司人格是否消滅,仍應視其是否合法清算完結而定,如未履行合法清算程序,則縱經向法院聲報完結並准予備查,亦不生清算完結及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效果。本件被告山久公司對原告所負委任報酬之債務,至九十二年間始經判決確定,其既有現務未了結,仍應繼續進行清算程序,並未因本院於八十六年間准予備查而清算完結,是原告以被告於八十六年間違法聲報清算完結,即認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之侵權行為,亦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就其一千四百十九萬零六百七十八元債權無法受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