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九二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