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苓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屏補字第
4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10年1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存卷
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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