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蕭任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667元。是本件應徵
  收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
二、另原告應具狀陳明受僱原告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工作之地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