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