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巷3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2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 黃苹睿 )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柒萬陸仟壹百元(不含
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願於96年10月26日前給付參拾柒萬陸仟壹百元。如屆期第
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給付之。
二、被告之汽車修理費自行負責。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