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5巷3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2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 黃苹睿 )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柒萬陸仟壹百元(不含
  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願於96年10月26日前給付參拾柒萬陸仟壹百元。如屆期第
  三人不為給付被告願給付之。
二、被告之汽車修理費自行負責。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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