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41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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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訟傑
         李雅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41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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