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格笙
送達代收人 王慧婷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