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格笙
  送達代收人  王慧婷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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