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