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
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
壹日。扣案之節目中繼接收機、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各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