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6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76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87年3月1日│20,000元│88年9月17日│8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2│87年3月1日│20,000元│88年10月17日│8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3│87年3月1日│20,000元│88年11月17日│8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4│87年3月1日│20,000元│88年12月17日│8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5│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1月17日│89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6│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3月17日│8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7│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4月17日│8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8│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5月17日│8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09│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6月17日│89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10│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9月17日│8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11│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10月17日│89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12│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11月17日│8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0│││││││止。│││├──┼───────────┼─────────┼───────────┼───────────┼────────┼──┤│013│87年3月1日│20,000元│89年12月17日│89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216600│││││││止。│││├──┼───────────┼─────────┼───────────┼───────────┼────────┼──┤│014│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1月17日│9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216599│││││││止。│││├──┼───────────┼─────────┼───────────┼───────────┼────────┼──┤│015│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3月17日│9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67│││││││止。│││├──┼───────────┼─────────┼───────────┼───────────┼────────┼──┤│016│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4月17日│9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66│││││││止。│││├──┼───────────┼─────────┼───────────┼───────────┼────────┼──┤│017│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5月17日│9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65│││││││止。│││├──┼───────────┼─────────┼───────────┼───────────┼────────┼──┤│018│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6月17日│9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68│││││││止。│││├──┼───────────┼─────────┼───────────┼───────────┼────────┼──┤│019│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9月17日│9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69│││││││止。│││├──┼───────────┼─────────┼───────────┼───────────┼────────┼──┤│020│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10月17日│9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70│││││││止。│││├──┼───────────┼─────────┼───────────┼───────────┼────────┼──┤│021│87年3月1日│20,000元│90年11月17日│9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TS167571│││││││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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