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4號債務人 蕭郁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之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上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4,708元,並無其他獎金或津貼等情,有98年1月至7月薪資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3,500元,第6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6,000元,第85期至第96期則每期清償9,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62,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 沈明 珠(00年0月00日出生)、 沈明可 (00年0月00日出生)、 沈財發 (00年0月00日出生)均尚在學,有受債務人扶養之需要,惟債務人之配偶 沈政德 長期處於失業狀態,債務人須承擔主要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倘有不足,則由親友資助,目前債務人全家之住處為沈政德之妹所有,每月尚須補貼2,
000元之租金等情,有戶籍謄本、沈政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是配偶沈政德實際上並未負擔家庭生活開支及子女之扶養費,債務人須獨力承擔家庭開銷及子女之生活費用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3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21,208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30,331元【9,82
9+《6,834×3》=30,331】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依 沈明珠 、沈明可成年之時點,將其等之扶養費用以清償債務,規劃階段式清償方案,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之配偶沈政德實際上並未分擔家庭生活開支及子女之扶養費,業如前述,且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3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合計僅21,208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3,500元。││第61期至第8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000元││第8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00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560,453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462,000元││5、清償成數:82.43%│├─────────────────────────────────────┤│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60期│第61~84期│第85~96期│├──┼──────┼─────┼────┼────┼─────┼─────┤│一│國泰世華商業│46,776│8.35%│292│501│752│││銀行││││││├──┼──────┼─────┼────┼────┼─────┼─────┤│二│遠東國際商業│68,455│12.21%│427│733│1,099│││銀行││││││├──┼──────┼─────┼────┼────┼─────┼─────┤│三│大眾商業銀行│209,267│37.34%│1,307│2,240│3,360│├──┼──────┼─────┼────┼────┼─────┼─────┤│││四│萬泰商業銀行│235,955│42.1%│1,474│2,526│3,789│├──┴──────┼─────┼────┼────┼─────┼─────┤│合計│560,453│100%│3,500│6,000│9,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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