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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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2,043元(計算式:734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67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30元×原告乙○○之應有部分比例3/4=862,04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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