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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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丙○○
乙○○○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族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5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1審調解費3,00
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88,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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