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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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甲○○被告高雄縣燕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規定,應以原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3,716元,自民國99年2月份起迄102年6月底自動退休止共40個月計算,核定為1,748,640元(月薪43,716元×40月=1,74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