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6號再審原告 梁國明 再審被告 林清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潤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91號判決發回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審理之範圍為: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應拆除建物暨應返還之土地,則依前訴訟程序起訴時附表三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返還之土地價額<計算式:(55.85+55.49+81
.37+65.02+47.37)×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新臺幣(下同)1,678,05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