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郭昭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6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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