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65號原告 楊文城 被告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銘 被告克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書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555建號防空避難室部分,總面積445.07平方公尺,請求租金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9,619元,上開權利存續期間應以十年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4,280元【計算式:(每月29,619元×12月-25,000元)×10年=3,30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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