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清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清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清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判決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106年4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30頁至反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7至1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莊清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362號│度毒偵字第977、│度毒偵字第977、││││1131號│1131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273號│473號│47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273號│473號│473號││決├────┼────────┼────────┼────────┤││判決│105年6月14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5794號│度執字第5794號││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405號│││││編號2~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3日│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977、│度偵字第6805號│度偵字第6805號│││1131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實││473號│1381號│138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判││473號│1381號│1381號││決├────┼────────┼────────┼────────┤││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6673號│度執字第6673號││備註│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5795號│││││編號5~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4月14日、│105年4月16日│││105年4月22日、│105年5月2日││││105年4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930號│度偵字第4930號│度偵字第4930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428號│428號│428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428號│428號│428號││決├────┼────────┼────────┼────────┤││判決│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7335號│度執字第7335號│度執字第7335號││備註├────────┴────────┴────────┤│││││編號7~1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930號│度偵字第4930號│度偵字第4930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428號│428號│428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428號│428號│428號││決├────┼────────┼────────┼────────┤││判決│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7335號│度執字第7335號│度執字第7335號││備註├────────┴────────┴────────┤│││││編號7~1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新臺幣││││70,000元│├──────┼────────┼────────┤│犯罪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3月間某日││││~105年5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105年│彰化地檢署105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4930號│度偵字第4548、││││6329、6703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428號│632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106年1月2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428號│632號││決├────┼────────┼────────┤││判決│105年11月30日│106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7335號│││備註├────────┤彰化地檢署106年│││編號7~13判決應執│度執字第1826號│││行有期徒刑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