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876號、99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皮包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1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5月19日確定,99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LV皮包2只,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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