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