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8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2│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3│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4│鑫永利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94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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