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九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再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仍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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