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 劉曜銓劉奕鋐 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並無華南產物保除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佳信銀行之債權資料,請提出上開兩債權人之債權相關證明資料。
㈡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若上開㈠事項之債權人已不存在,請一併更正,及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何時毀諾?另聲請人毀諾後,除與國泰世華銀行為個別協商外,是否有與其他債權人協商?若有,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101年度自1月至4月及101年9月、10月之薪資及各款項發放清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各項獎金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必要支出中水、電、瓦斯費1,000元及家庭生活費用1,500元,配偶有無分擔?
八、請說明聲請人配偶101年度未領取身心障礙手冊原因為何?目前是否仍無工作能力?原因為何?另聲請人主張配偶長期無工作能力,則其名下財產有房屋1棟、土地1筆、汽車1輛,如何取得?何時取得?並請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及汽車執照影本。
九、請說明所陳報之政府補助3,500元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上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目前有無領取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項目、領取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請釋明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十一、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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