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誼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萬7,0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