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花簡字第915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31號)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台幣6,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