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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