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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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0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0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理由及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茲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
二、上訴人等對第一審敗訴判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之外,另補稱:本件刑事案件仍在上訴中尚未確定,另外原審法院係在其未收到通知,沒有到庭答辯之情形下作成判決,故伊等對一審敗訴判決部分不服,請求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云云。
三、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陳述均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四、本件原審96.11.13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之設籍所在(寄存於該管警察派出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並以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遂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是上訴意旨以其在原審未收到通知,沒有到庭答辯為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殊無足採。至上訴人等所涉妨害家庭之刑事有罪判決雖尚未確定,然此並不影響本件民事損害賠償之事實認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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