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8日犯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5年度簡字第76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695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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