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政府採購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間起至94年9月間止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