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99號上訴人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羅愛玲 律師被上訴人時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璋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