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海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1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海星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外,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後段記載「M型」
部分更正為「ㄇ型」。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2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竟不知悔改,因
一時貪念再犯本件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
庭經濟狀況小康,所竊得之物品已發還並由被害人新北市淡
水區公所之工務課技士 張福祺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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