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權人 黃椿鴻 即億源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敏 即 宗敏行 、 賴廷旭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億源行」或「億源行有限公司。
②債務人為幾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含計算式
)?③億源行、宗敏行、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億源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