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陳政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連淵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5月5日│25,640元│DN-0000000│││││新竹分行│││││├──┼───────┼────────┼──────┼────────┼──────┼────┤│002│ 蘇滿蓮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5月7日│6,400元│VA-0000000│││││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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