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紀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紀惠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5月31日│65,200元│BS0000000│││││竹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