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02號聲請人 曾萬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星象商旅有限公司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2年11月30日│44,450元│0000000││││國賢│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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